加州離婚的兒童監護權和探視權
注意:本⽂不是法律建議、也不適⽤於您的特殊情況。
兒童監護和探視權、不僅離婚時會造成問題、也會在有孩子的未婚伴侶中出現問題。在離婚案件中、兒童監護和探視是最情緒化和無法協議的議題。
實際監護和法定監護
加州有兩種類型的監護令、法定監護權和實際監護權。在作出監護令時、法官可以命令共同或單獨的法定監護權、以及共同或單獨的實際監護權。法定監護權是指誰擁有權利就⼦女的教育、福利和醫療保健作出重要決定;而實際監護是指誰是和孩子實際生活在一起的人。在加州離婚時、兩種類型的監護權都可能受到雙方的爭取、而最終任何監護權的確定都將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考量依據。
首先要提醒的是、母親和父親具有同樣監護孩子的權利。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 3010。此外、加州的政策是確保兒童經常和持續與父母雙方保持聯繫。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 3020(b)。但⽗母的權利也需與兒童的健康、安全和福利互相平衡。
此因在作出關於兒童的實際或法定監護權或探視權的任何命時、法院在確定兒童的最佳利益時主要關⼼的問題是兒童的健康、安全和福利。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 3020(a)。根據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 3011、法院在作出監護令時、將會考慮以下因素、以確定兒童的最佳利益:
兒童的健康、安全、和福利;
⽗母或任何尋求監護的人、對於底下所列舉的謀求監護權的人:兒童;對方⽗母;或⽗母;配偶;同居者或與⽗母有浪漫關係者的虐待史;
跟父母接觸的性質和數量;
習慣或持續非法使用受控制物質、習慣或持續濫用酒精、或任何⼀⽅⽗母習慣性或持續濫濫用處方的受控制物質。
監護權的類型、不管是自己擁有、或與其他父母分享、最終決定了您對子女和另一方⽗母的權利和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