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州離婚子女扶養費
注意:本文不是法律建議、也不適用於您的特別情況。
子女扶養費是法院責令一方父母、每個月付給另一方父母一定金額來扶養子女。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 4050。
子女扶養準則
加州法律使用全州統一的公式來確定子女扶養費用。即 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 4055、也稱為子女扶養費準則。這是法院和律師們最常用的兩個公式包括 DissoMaster 和 Xspouse。
基本上、加州子女扶養費用準則的公式要考慮以下的因素:
雙親賺錢的能力;
⽗母各自的其他收入;
⽗母共有多少子女;
每位⽗母與其子女相處的時間;
每位⽗母實際納稅申報的狀態;
其他關係人對子女的扶養;
醫療保險費用;
強制性⼯會的費用;以及、
強制性退休金的扣除額;
準則的金額推定是正確的、法院必須遵守全州統一的準則、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偏離準則。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§ 4052 and 4057。⽗母可以同意異於兒童扶養費規定的金額、如果他們達成協議。
額外的子女扶養費用
除了準則規定子女扶養費外,還有兩個強制性的額外子女扶養費用、父母將被責令支付。另外⽗母可能被要求支付兩項酌情的額外⼦女撫養費用。California Family Code §§ 4062 and 4063。
法院將可下令以下兩項額外的子女扶養費用:(1) 與就業技能有關的合理教育培訓費用;(2) 子女的合理無保險醫療費⽤。
法院可下令底兩項額外的子女扶養費:(1) 與子女的教育或特殊需要有關的費用;(2)探視的旅費。